兰州城市学院国家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

2021-06-17 16:13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及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金额及名额由甘肃省教育厅下达,学校综合考虑各学院的学生人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等进行名额分配,并向国家规定的特殊学科专业适当倾斜。

第三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全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具体负责全校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的组织、管理;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的组织和初审。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费用开支。具体分为三档,一档4300元,二档3300元,三档2300元。资助比例分别约占在校生总人数的5%、15%、10%。

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特别困难(A类)学生可申请一档国家助学金,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B类)学生可申请二档国家助学金,经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一般困难(C类)学生可申请三档国家助学金。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并已录入当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试读、重读和休学、违纪处分期间均不能享受助学金。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学校及各二级学院应当在国家助学金评定前将下达名额、资助金等在学校及二级学院网站予以公布。国家助学金按学年评审,每年9月集中进行申请和评审。

第七条 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本人家庭经济状况,向所在班级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普通高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细说明申请理由。

第八条 各班级提出初步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报学院学生工作资助领导小组进行审核,确定初审名单。

第九条 各学院须将本学院拟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初审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以纸质和网络发布的方式予以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时要注意学生信息安全和隐私的保护。如有异议,应向所在学院或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反映,学生工作处督促或会同相关学院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异议人及时反馈。

第十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所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获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并将汇总表册及相关材料按要求分类成册,以学院为单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 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报省教育厅。

第十二条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财务处根据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提供的受助学生名单,按规定时限将国家助学金直接划拨入学生银行卡中。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学校为国家助学金设立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十六条 在国家助学金审核、分配等审批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资金以及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助学金的中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院核实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停发其国家助学金:

(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

(二)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三)有高消费行为或用助学金请客吃饭、抽烟、酗酒、铺张浪费等。

第十八条 停发的国家助学金由学校设立专用账户管理,用于资助其它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受助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十九条 为培养受助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感恩意识,增强他们自立、自强、自助的意识,各学院应鼓励受助学生在不影响学习的前提下,参加一定量的公益性活动,以积极的态度回报社会。各学院应对受助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和公益活动的情况进行考核,作为下一年度申请助学金的参考。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学院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制订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兰州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每一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甘肃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班级、学院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家庭经济困难生认定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与学生在校实际生活情况向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中认定与认定结果有错必纠、动态微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主体责任

第四条 我校实施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和主体责任制。学校各层级责任人要做到守土有责、守土尽责,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为学生工作处、财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组织和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组织、审核和管理工作。分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任组长,成员为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学工办主任、团委书记及各班班主任、学生资助工作专干,学生资助工作专干具体负责资料的报送工作,小组组长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第八条 各班级以班级为单位成立以班主任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生活委员、宿舍舍长及学生党员代表、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范围内公示。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民主推荐及各种资助项目的评议。班主任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九条 认定标准分为特别困难(A类)、困难(B类)和一般困难(C类)三个档次。

第十条 完全无力支付学习费用,且本人生活费用都非常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特别困难(A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特别困难:

1、烈士子女;

2、孤儿;

3、城镇双下岗职工且未再就业子女;

4、家庭被地方政府确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5、本人或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需长期自费治疗、医疗费数额较大,家庭无力承担、且亲友无资助能力者;

6、多个子女同时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子女;

7、学生家庭或本人突遭不幸(如家庭遭遇自然灾害,学生本人突发疾病或意外事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超越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者;

8、其它家庭特别困难者。

第十一条 能勉强支付个人学习费用,但无力支付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困难学生(B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

1、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生;

2、学生父母一方下岗,且按政策享受国家低保的城镇家庭学生;

3、来自国家级贫困县或省级贫困县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4、单亲家庭或父母一方伤残,没有固定收入者;

5、家庭人口较多,劳动力缺乏而又没有其它经济来源者;

6、本年度因自然灾害、家庭变故、突发事故、个人患重病等发生临时经济困难,仅靠自身或家庭能力难以克服的学生;

7、由于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确实困难者。

第十二条 能支付全部个人学习基本费用及部分生活费用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认定为一般困难(C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

1、存在生活不节俭、铺张浪费等超出正常学习生活需要的高额消费、频繁奢侈消费或其它不适当开支者;

2、擅自在校外租房;

3、有抽烟、酗酒等不良嗜好的;

4、参与校园网贷者;

5、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申请认定资格者;

6、其它应当取消认定资格的情形。

第四章 认定比例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比例原则上控制在在校学生总数的40%左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实行集中认定与动态微调管理,各学院每学年调整或变化人数比例应控制在上一年度库内人数的30%以内。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共同完成认定工作,具体程序为:

1、本人申请

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学生填写《兰州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负责收集《兰州城市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初次申请认定的学生应提供有关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兰州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持该表到家庭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并于每学年9月份开学第一周交班级评议小组。上年度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兰州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不再提交《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学生提供的证明材料包括:

(1)由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2)能证明或能辅助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其它证明(下岗证、低保证、残疾证及其复印件),烈士子女应提供烈士证及其复印件。

(3)家庭遭受灾害的,应提供学生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一级的民政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

2、民主评议

班级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情况对照学校确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等有关情况,初步确定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提交班级进行民主评议。班级资助评议小组组织全班同学召开专题班会进行民主评议,班会须有本班4/5以上同学参加,对有异议的,由班级评议小组重新认定,最终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评议小组填写推荐意见,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核。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不能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难,要切实保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尊严。同时,必须做好信息安全保护工作,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个人、家庭隐私及信息不外泄。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3、学院审核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班级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4、公示

各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各学院网站主页或以其它适当方式公示。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和合理途径向本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出质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提请复议。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将做出调整。

5、认定决定并建档

各学院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兰州城市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登记表》和《兰州城市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审核。审批完成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最终确认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资格,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

第六章 认定时间

第十六条 各学院在每学年第二学期期末向在校学生发放《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七条 每学年9月份开学初,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启动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核实工作。认定结果只在当年度有效,下一年度仍须按照要求提交材料再次认定。

第七章 资格复查

第十八条 各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大数据分析、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当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数据库》,并报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按程序对资助措施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学校和各学院要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不能隐而不报,更不能扩大虚报。对弄虚作假的学生,以适当方式予以惩戒。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学院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2021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