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城市学院学生单项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2021-06-17 16:07    来源: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学生发展个性潜能,提高素质能力,构建学生成长成才的激励机制,奖励在道德风尚、科技创新、文体竞赛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单项奖学金奖项有:道德风尚奖;科技创新奖;文体优胜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单项奖学金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党的理论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艰苦奋斗,作风优良;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三)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校园文化活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第五条 由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参加评定:

  (一)本学年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未办理注册手续者。

  (三)休学、保留学籍者。

  第三章 道德风尚奖

  第六条 道德风尚奖奖励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在见义勇为、助人为乐、拾金不昧、诚实守信、尊老爱幼等方面有突出事迹,受到县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

  奖励标准按县(区)、市(学校)、省、国家奖励层次分别为:500、1000、2000、3000元。

  第四章 科技创新奖

  第七条 科技创新奖奖励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包括“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新创业大赛、数学建模竞赛、英语竞赛等获奖的学生。

  (一)凡在地厅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科协等组织的学科、科技、技能、创新类正式竞赛中获得名次者,按照下列标准奖励:

  1.国家级:第一名(一等奖)3000元、第二名(二等奖)2000元、第三名(三等奖)1000元、第四名800元、优秀奖500元。

  2.省部级:第一名(一等奖)1000元、第二名(二等奖)800元、第三名(三等奖)500元、优秀奖300元。

  3.地厅级:第一名(一等奖)500元、第二名(二等奖)300元、第三名(三等奖)200元。

  (二)取得一项发明专利授权奖励3000元;取得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授权奖励500元;取得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奖励200元。

  (三)以兰州城市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和第一作者,在有国家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一般期刊奖励500元,北大核心、CSCD、CSCI等核心期刊奖励1000元。

  (四)以兰州城市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和第一作者在省级以上报刊和杂志发表文学作品、新闻稿件者,国家级按500元/篇奖励,省级按300元/篇奖励。

  (五)以兰州城市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和第一作者在正规出版社出版小说、散文集、诗集等作品者,按2000元/部奖励。

  第五章 文体优胜奖

  第八条 文体优胜奖奖励在省级以上教育、体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正式体育比赛,在文艺汇演、主持人大赛、美术、书法、摄影、演讲、辩论赛等艺术竞赛中获得名次的学生,按以下标准奖励。

  (一)体育比赛类:

  1.国家级:第1名3000元、第2-3名2000元、第4-6名1000元、第7-8名500元。

  2.省部级:第1名1000元、第2名800元、第3-4名500元、第5-6名200元。

  (二)艺术竞赛类:

  1.国家级:第一名(一等奖)3000元、第二名(二等奖)2000元、第三名(三等奖)1000元、鼓励奖500元。

  2.省部级:第一名(一等奖)1000元、第二名(二等奖)800元、第三名(三等奖)500元。

  第九条 文体优胜奖奖励打破学校运动会记录的,按500元/项标准奖励。

  第六章 评选程序和要求

  第十条 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份学生工作处发布通知组织评选(毕业生在每年3月份组织评选)。

  第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班级进行初步评议,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推荐人员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在学院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对推荐人选和个人材料进行复核,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十三条 同一类别奖项按就高原则评定奖励,不重复奖励,颁发荣誉证书或取得竞赛成绩时间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范围内。

  第十四条 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和“宁缺毋滥”的原则,学校在复审中对不符合评选条件或弄虚作假者将取消申请资格,名额不予递补。

  第七章 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 学校对获得学生单项奖奖学金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学院填写《兰州城市学院单项奖学金奖学金登记表》并装入学生档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实施。原《兰州城市学院学生单项奖奖励办法》(兰城院学〔2013〕5号)(修订稿)同时废止。